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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教育在職碩士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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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對象


具教育部認可之學士學位或報考研究所同等學歷(三專畢業滿二年以上,二專或五專畢業滿三年以上者)

 

課程資訊


1.上課日期:109 年 4月 11日至 109 年 6 月 6日(每週六) 共9週

時間:09:30 -12:30、13:30- 16:30(每週 6 小時,共計54小時)

2.上課地點:清華大學南大校區(新竹市南大路521號,教室另行通知)

3. 修課人數:15名以上開班,若招生人數不足,本班保留開班權利。

 

課程簡介


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提出「永續發展」理念,強調發展要能滿足當代的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本身需求的能力;發展要以善用所有的環境資源為原則,不可降低其環境的基本存量;得到世界各國熱烈響應,蔚為風潮。永續發展的根本在教育,二十一世紀議程( Agenda 21)指出:使永續發展教育成為世界公民必備的通識,是國際共負的責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亦認定永續發展教育是全球公民教育( Global Citizenship Education)必備的課程。
本課程兼顧永續發展教育理論與實踐,以及在地化及國際化接軌學習,以培育永續發展教育之跨界整合人才為教育目標,強調素養學習,重視跨域跨界統整,做中學之實踐精神,強調創意及批判性策略、長程思考、創新培力與強調能夠應付不確定性,及解決複雜的問題,逐步引領學子成為當前社會與當代發展亟需之永續發展教育跨領域整合人才。
 
課程大綱

週次

課程主題

講座

時數

內容/簡介

1

永續發展教育目標與國際展望

特邀講座

葉欣誠教授

6

邀請台灣永續發展教育之推手,

葉欣誠教授擔任講座,針對聯合國永續永續發展教育、宗旨、及為了永續而教育之國際發展辦理講座。

2

永續發展教育之教學模組與教案發展

特邀講座

葉欣誠教授

6

邀請台灣永續發展教育之推手,

葉欣誠教授擔任講座,針對永續發展教育之教學模組進行教學活動與教案辦理講座。 

3

永續發展教育與政策規劃與執行

鄭國泰教授

6

針對永續發展教育中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進行理論於實務之講解。

4

永續發展教育與跨域治理

鄭國泰教授

6

永續發展教育範疇既深且廣,跨域學習與跨域治理為重要面向,本單元針對永續發展教育與跨域治理進行分析說明。

5

永續發展教育之問題認定與方案管理

鄭國泰教授

6

本單元針對永續發展教育之問題認定與方案管理

6

永續發展教育之田野實察

鄭國泰教授

6

將選取合宜之永續發展教育地點,透過田野實察,讓同學實地瞭解永續發展教育之實踐。

7

永續發展教育與環境資源管理

闕雅文教授

6

環境資源管理與永續發展息息相關,本單元針對永續發展教育與環境資源管理進行理論與實證之分析。

8

永續發展教育與環境價值分析

闕雅文教授

6

環境價值影響永續發展教育之實踐,本單元說明永續發展教育與環境價值分析之關聯與分析方法。

9

永續發展教育方案設計與研討

闕雅文教授

6

本單元讓同學實踐永續發展教育方案設計與並進行研討。

 

▌授課師資/邀請講座


臺灣師範大學 環境教育研究所 葉欣誠教授
清華大學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  闕雅文教授
清華大學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  鄭國泰教授
 

收費標準


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
學分費:1學分新台幣6,000元, 共3學分18,000元。(已含上課講義費,若需書籍則另購)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9年3月25日(三)止。

繳交報名資料


1.大學畢業證書或最高學歷證書(具有報考研究所資格學歷證明)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其他事項


1. 學分證書:修課缺席時數未超過總時數1/3(缺席時數含事假、病假、公假)且經授課教師考評及格者(每科成績須達70分以上),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書,學分抵免詳附件各課程內容說明。
2. 終身學習時數:取得學分證明書者,予以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3. 學分抵免:修業合格取得學分證明書者,學分抵免依本校各系所規定辦理。
4. 退費方式:繳費後如欲取消課程,檢附退費申請表及收據以書面提出申請。退費額度按「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國立清華大學 推廣教育中心 / 電話:03-571-5131分機78215,林小姐
E-mail:chingming@mx.nthu.edu.tw
地址:30014 新竹市東區南大路521號
 
註: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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